新乡医学院分散采购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5-09-11   浏览次数:

    

新乡医学院分散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分散采购管理,优化服务、防范风险,提高采购质效,根据《新乡医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分散采购”,是指使用学校预算资金,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购内容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目录范围之外,由项目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采购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项目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应成立包括主要负责领导在内的三人以上采购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单位采购及相关事项。项目单位对采购业务的真实性,采购需求制定及预算编制的合法性、合规性、科学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实施效果负责。      

第四条 各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分散采购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分散采购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实施等各个环节。      

第五条 学校分散采购项目应落实预算方可实施;按照规定应当论证的,须先完成采购论证;应当履行购置审批或建设审批等手续的,须先完成审批。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分散采购的计划性,不得将项目违规化整为零规避学校集中采购。      

第二章  分散采购方式    

第七条 分散采购的主要方式:      

(一)询价。由采购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和技术要求的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货物采购询价文件,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二)竞争性谈判。由采购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和技术要求的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要求提交二次以上报价,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单一来源。符合单一来源法定情形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按要求组织专业人员论证后,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方式。      

(四)公开比选。公开比选是指公开发布采购公告,邀请非特定供应商参加的采购方式。采购公告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投标人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响应条款须满足招标采购需求全部实质性要求,采购小组按照评审标准推荐成交候选人。      

(五)市场比选。市场比选是指在明确采购需求(商务和技术要求)的基础上,以价格为基础、以性价比为主要衡量标准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八条 金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非网上商城采购项目执行简化采购程序或直接购买,但应符合各项目单位内部管理要求,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实施前还需取得后勤部门审查意见,网上商城采购项目仍需在“新乡医学院招标采购管理系统”提交采购申请。      

第三章  分散采购步骤与程序    

第九条 计划申报。项目单位登录“新乡医学院招标采购管理系统”进行采购申报,自行选择采购方式,按照系统附件要求进行项目填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项目,上传项目清单;      

(二)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校内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须上传:    

1.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或部门会议纪要;    

2.采购需求材料:

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需求重点包括项目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质保期,售后服务,保险等。办公通用货物的需求还须符合通用资产的配置标准。

工程类项目采购需求重点包括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图纸、设计方案、主要材料、资质要求、商务要求等,相关材料须经后勤保障部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涉及消防和房屋结构安全的项目,还应有后勤保障部出具的专门意见。    

第十条  单一来源采购申报。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应同时上传单一来源采购论证报告及情况说明。论证报告须3名副高以上职称专家手写,论证意见应明确只有1家供应商(或产品)能满足采购需求。    

单一来源采购公示,采购需求审核通过后,项目单位在网站发布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其他符合采购需求供应商,应改为其他方式采购。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与备案      

(一)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本部门内控要求自行审批,工程类项目须经后勤保障部审核;      

(二)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如有)、后勤保障部(仅工程类项目)、财务部门、项目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校内集中采购限额以下使用横向科研课题经费开展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由课题组经费负责人审批;    

(四)审批完成后由招采办审核分散采购资料,并进行项目备案。      

第十二条 采购组织。项目单位按招采办备案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流程如下:      

(一)采购工作组组织编写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参考招采办发布的文件模板进行编制。采购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二)公告发布。采购公告通过网站公开发布,向报名的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公告发布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三)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提交响应文件且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      

(四)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的,公示结束后,无需再发布采购公告。      

第十三条 采购评审。      

(一)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为三人以上单数,应包括采购工作组成员,负责项目的询价、谈判、协商等采购活动。项目单位还应指派专人或邀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过程监督工作。      

评审小组应客观公正地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执行与招投标、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维护学校和投标(响应)人的合法权益;      

2.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对评审过程和公示前的评审结果以及投标(响应)人的商业秘密保密;      

4.出具采购报告或意见;      

5.处理投标(响应)人提出的质疑,参与投诉的调查。      

(二)采购评审内容      

1.货物、服务项目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质量、技术参数或服务方案、响应报价、供货或服务期限、质量保证、售后服务、同类项目业绩、社会信誉等。      

2.工程项目评审内容主要包括报价、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工期、工程质量目标、安全生产目标、文明施工等。      

3.评审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采购评审方式的适用      

1.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评审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经过评审,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后,若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有实质性变动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谈判结束后,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次以上报价。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评审小组与供应商协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4.采用公开比选方式采购的,评审小组按照评审标准推荐成交候选人。评审小组在比选过程中,比选文件应明确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打分办法和合同文本等事项。经过评审,根据综合得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5.采用市场比选方式采购的,评审小组通过市场考察、电话咨询、网上比价、现场询价等方式,坚持货比三家、信誉可靠、质量第一、价格合理的原则,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四条 采购终止      

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      

(一)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第十五条  采购过程终止的,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废标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应在学校财务部门资金落实的情况下,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六条  经过两次采购皆出现终止的项目,由项目单位重新调研、论证或申请变更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采购公示及结果确定      

(一)除市场比选方式以外的采购项目,应在采购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二)评审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做好评审记录,出具分散采购项目评审报告,并通过申报系统上传备案。      

(三)项目单位应将成交结果公示,告知参与本次采购的所有供应商,并按规定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 合同办理及备案。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项目单位应根据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参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签订合同。签订完毕后,将分散采购项目评审报告、合同扫描件上传采购管理系统进行合同备案。      

第十九条 履约验收。项目单位按《新乡医学院验收管理办法》组织履约验收,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履约不良的供应商,应及时反馈至学校采购部门      

第二十条 档案保管。项目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整理采购工作资料并立卷归档备查。      

第四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对分散采购活动有质疑的,在知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等,加盖单位公章)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加该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 质疑供应商对项目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5日内向招采办投诉。学校依规进行审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须依法依规,不得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校内分散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单位分散采购的需求编制、项目执行、实施效果等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招标采购等部门按其工作职能对分散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未按规定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的,或采购活动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正当履职行为的,按照《新乡医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招采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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