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医学院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集中采购工作程序,加强对集中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新乡医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在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由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招采办”)根据相关规定,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以及招采办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包括政府采购、校内集中采购和网上商城采购。
(一)“政府采购”,是指预算金额在河南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招采办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招标采购行为。
(二)“校内集中采购”,是指预算金额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河南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非政府采购项目,由招采办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招标采购行为。
(三)“网上商城采购”,是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列入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以下简称“网上商城”)目录范围内,由招采办按程序在网上商城进行采购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货物、服务及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二章 集中采购方式及适用情形
第四条 根据采购项目的属性和相关规定,集中采购可按招标方式或非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非招标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框架协议、合作创新、公开比选、市场比选等方式。
第五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凡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算金额达到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采用非招标方式的,应按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批。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招标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3.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4.法律规定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六条 非招标方式
预算金额在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组织采购:
(一)询价。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类项目,可以申请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询价采购由询价小组对符合资格条件和技术要求的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询价,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竞争性谈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竞争性谈判采购由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和技术要求的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与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竞争性磋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竞争性磋商采购由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以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五)框架协议。是指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共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适用于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
(六)合作创新。是指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适用于特殊的科研项目。
(七)公开比选。公开比选是指公开发布采购公告,邀请非特定供应商参加的采购方式。采购公告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投标人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响应条款须满足招标采购需求全部实质性要求;评审小组按照评审标准推荐成交候选人,适用于政府采购限额以下,法定方式不能满足对采购时间、采购质量要求的少量小型项目。
(八)市场比选。市场比选是指在明确采购需求(商务和技术要求)的基础上,以价格为基础、以性价比为主要衡量标准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市场比选通过发布公告、市场考察、电话咨询、网上比价、现场询价、邀请等方式,坚持货比三家、信誉可靠、质量第一、价格合理的原则,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适用于农副产品、科研用车、特殊实验材料等政府采购限额以下,采用上述方式均不能满足采购时间、质量要求的特殊项目。
(九)网上商城采购。网上商城采购依托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建设的网上采购交易平台采购,适用于日常零星商品在线选购,坚持厉行节约原则和最低价优先原则。
商城采购目录内的商品,应优先从网上商城采购,采购商品应选择供应充足、竞争充分的常规设备设施。网上商城确实不能满足的,应详细做出情况说明,经批准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第七条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或公开招标后流标二次以上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报经河南省财政厅批准,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按审批的采购方式执行。
第三章 集中采购的步骤及程序
第八条 采购申报
(一)申报准备 凡纳入集中采购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落实经费、市场调研、编制采购预算和需求后,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重大条款须与法制办公室进行沟通确定。项目单位对项目立项、采购需求与预算编制、合同签订与履行、项目监管与验收负主体责任。
(二)意向公开 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登录“新乡医学院招标采购管理系统”进行采购意向填报,进行意向公开30日。采购意向审核通过后进行采购申请。
(三)项目申报 项目单位登录“新乡医学院招标采购管理系统”提交采购申请,按照系统附件要求进行项目申报。
1.采购项目应落实相应预算,提交前应纳入年度预算或会议决议并已落实相应经费;
2.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提交采购申请时应重点提供项目预算和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包括项目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3.工程采购项目提交采购申请时应重点提供设计图纸和施工内容及要求、编制的预算或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控制价等资料:
(1)校内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装饰、维修、改造等工程项目由校内各单位直接申请,建设方案、图纸、清单及预算等相关材料须经后勤保障部审核;涉及消防和房屋结构安全的项目,还应有后勤保障部出具的专门意见;
(2)校内集中采购限额以上、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装饰、维修、改造等工程项目由后勤保障部申请;
(3)新、改、扩项目及政府采购限额以上工程项目由基建处提交申请。
(四)预算审计 预算金额达到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均应进行预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书,采购项目的控制价为预审后的金额。
第九条 项目审批
(一)校内集中采购项目,须经项目单位负责人、归口部门、财务部门、分管项目单位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计部门、招采办审批结束后实施采购。
(二)政府采购项目,须经项目单位负责人、归口部门、财务部门、分管项目单位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计部门、校长、招采办审批结束后实施采购。
第十条 文件编制
(一)招采办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采购需求,结合项目类型和批准的采购方式,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编制招标采购文件,组织相关部门讨论审定。
(二)招标采购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或控制价、招标采购方式、招标采购程序、技术参数和服务需求、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商务条件、价格构成或报价要求、投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履约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中标(成交)的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招标采购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三)政府采购项目,招采办需组建项目组,进行招标采购文件会审,项目组由项目单位、归口单位、财务部门、审计部门、代理机构以及业内专家组成,对采购文件合法合规性进行审定,出具审查意见后形成正式的招标采购文件。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
(一)政府采购项目,经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审核备案通过后,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的网站和新乡医学院招标采购信息网等媒体发布招标采购公告。
(二)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应在新乡医学院招标采购信息网等媒体发布采购公告。
(三)招标采购公告发布后,招标项目,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竞争性磋商项目,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竞争性谈判、询价、公开比选项目,从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采购组织
(一)投标(响应)人按招标采购公告要求,领取或下载招标采购文件。
(二)基建修缮工程类项目根据需要,由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组织招标答疑和踏勘现场。
(三)组建评审小组,由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抽取技术专家或专业人员以及学校采购人代表共同组建评审小组。
学校采购人代表由项目单位直接授权委派。被委派人员应政治素养高、技术能力强、专业对口、具有一定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授权书由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至招采办,政府采购项目授权书还应由项目单位党政负责人共同签署。
(四)受托采购代理机构或招采办按开标流程和招标采购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五)评审小组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办法,按照不同采购方式的评审要求,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澄清和详细评审,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提交评审报告或意见,并按规定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
(六)材料、家具等采购项目要求提供样品的,由项目单位封存样品。
(七)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招标采购等部门对招标采购的过程进行内部控制和监督。
第十三条 结果确定
(一)采购代理机构或招采办对中标(成交)候选人进行复核,复核无异常的,按要求在该项目招标采购公告发布的媒体上公示评审结果。
(二)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项目单位审定评审结果,确定最终中标(成交)人。
(三)对公示后有质疑或投诉的,由招采办协调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单位、评标委员会调查处理后,不影响评审结果的,按规定确定最终中标(成交)人。
(四)对复核结果异常、公示后质疑或投诉的事项等发现的问题,足以影响评审结果的,按照原评标委员会的意见或经学校审议做出是否中标(成交)、依序递补或重新招标采购的决定,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还应履行上报程序。
第十四条 合同管理
(一)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应列入招标采购文件中。项目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将合同主要条款作为采购需求的重要内容进行提交,必要时应咨询法制办公室。
(二)项目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依据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以及书面承诺拟定合同文本,按照《新乡医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审签后,与中标(成交)人在规定时间内订立书面合同。
(三)项目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与中标(成交)人签订合同时,按照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中确定的条款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更不得与中标(成交)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四)中标(成交)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未经学校同意以及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成交)结果的,经学校采购部门审核或办理备案后,根据项目情况按顺序递延确定新的中标(成交)人,或重新组织招标采购活动。原中标(成交)人应按投标(响应)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五)项目实施招标采购后,应按中标(成交)金额签订合同,原则上不得追加。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或不可预测因素确需追加采购的,项目单位须落实追加经费,签订补充协议,但所有追加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由原合同会审部门审签,一般不得改变原有条款。
(六)中标(成交)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成交)项目。中标(成交)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成交)项目,也不得将中标(成交)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否则,中标(成交)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七)项目单位应负责做好合同履行的监管和质量控制,工程项目应按照学校工程项目有关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过程管理,切实维护学校利益。
(八)对于政府采购项目,项目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上传招标采购管理系统,招采办1个工作日内完成“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备案,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合同公示。逾期未完成合同备案的项目,将不能进行资金支付。合同备案资料包括:中标(成交)人报价资料、评标(成交)报告、中标(成交)通知书、项目合同等。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
(一)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归口管理部门、验收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分工,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对中标(成交)人履约情况、项目质量情况等进行全面履约验收。
(二)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验收管理部门责令中标(成交)人及时整改,不能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项目,验收管理部门应按合同约定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三)采购项目验收结果及中标(成交)人履约情况的评价结论,是对中标(成交)人履约和诚信评价以及违法违约处理的主要依据,项目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中标(成交)人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如实反馈至学校采购部门。
第四章 集中采购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须严格落实学校“三重一大”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招标采购项目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各项目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增强紧迫性,合理预留采购期限,保证预算资金执行进度。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工作结束后,由招采办将开标和评审过程记录、相关文件、采购预算和控制价、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等资料一并整理成册立卷归档或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招采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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